一. 界定:
保 理(Factoring)又被称为托收保付,卖家将其如今或未来的根据其与买家签订的货物销售/服务协议所造成的应收帐款出让给保理商(出示保理服务项目的金融业机构),由保理商向其出示资产融合、买家资信评估、市场销售账号管理、信贷风险贷款担保、应收款催款等一系列服务项目的综合性金融信息服务方法。它是经济贸易中以托收、打白条方法清算借款时,卖家以便加强应收帐款管理方法、提高流通性而选用的一种授权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方法应收帐款的作法。
二. 申请标准(以深圳前海内资企业、外国投资商业保理企业为例子)
深圳前海内资企业商业保理企业申请标准:
1、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人应具有进行保理业务相对的总资产和资产整体实力,沒有违反规定惩罚记录;主投资人理应为了解有关领域的法定代表人或别的社会经济发展机构(能够是普通合伙人);
2、商业保理企业理应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方式创立。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余元RMB(认缴出资额)且来源于真正合理合法;
3、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办理开设时,理应有着2名之上具备3年之上金融业行业管理心得且无欠佳个人信用记录的高級技术人员。高級技术人员是指出任总经理之上职位或非常职位的技术人员;
4、商业保理企业不可混业运营;
5、商业保理企业需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风险评价、工作流程实际操作、监管等规章制度;
6、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别的标准。
深圳前海外国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申请标准:
1、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人应具有进行保理业务相对的总资产和资产整体实力,沒有违反规定惩罚记录;主投资人应是公司法人和别的社会经济发展机构;且在申请办理前一年资产总额不少于3000万余元RMB。
2、商业保理企业理应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方式创立。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余元RMB,所有为实付货币资本,且来源于真正合理合法。
4、商业保理企业需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风险评价、工作流程实际操作、监管等规章制度;
5、香港澳门服务供应商还应各自合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相关合同补充协议中有关“服务供应商”界定及有关要求的规定。(CEPA协议书)
三. 业务范围(仅作参考)
内资企业:保付代理商(非信托融资类)
外国投资:从业保理融资、市场销售单独立户账管理方法、顾客资信调查与评定、应收帐款管理方法与催款、信贷风险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