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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创新业务政策的通知》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有关企业发行外债的有关的政策,现将海南自贸港企业发行外债的政策优惠如下:
一、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权下放海南
2025年前,提高非金融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简化外债手续;2035年前,实现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优先支持企业境外上市,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
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照便利化登记程序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各银行按照《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办理相关业务。
解读: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照便利化登记程序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手续,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
一次性外债登记是2019年率先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中试点的政策。集团可在备案阶段一次性登记外债额度,后续外债提款通过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报送外管系统,而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再逐笔至外管办理外债登记。此后,外管在政策问答中,明确初始登记可以凭借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条款签约,并且后续借入外债的实际债权人不限于一次性登记时提供的签订框架性协议的债权人。
本次海南试点在准入门槛上有一定要求:成立一年以上并且要求实际经营;已选择全口径模式借用外债;近三年无外汇处罚记录;不适用限制类或类金融企业(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小贷、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AMC);不适用“投注差”外债企业。并且,在业务类型上不适用于内保外贷调回;境外发行债券;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还要求试点企业净资产变化超20%时要主动报告外汇局调整一次性登记的外债额度。
三、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
在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管理原则下,辖内机构可以开展包括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资产在内的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各单位按照《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办理相关业务。
解读:辖内机构可以开展包括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资产在内的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这将有利于盘活省内银行存量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资产,吸引更多国内外知名跨境资产转让平台入驻海南,活跃海南金融市场。
四、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银行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办理相关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无需企业提交商务报告信息。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这是近几十年以来外商投资领域的改革,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初的逐案审批制——备案制(2016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2020年)。商务主管部门也不再对外资企业设立进行审批或备案,而改为了报告制度。
此处提及的银行为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无需企业提交商务报告,一方面商务部不再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表,另一方面也因为目前的外资企业的注册信息均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公示查询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