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作用是什么?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由老专利法的“检索报告”修改而来,且在新专利法中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外观设计专利。但目前专利局仅对申请日在新专利法生效之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出具评价报告。它是根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的专利质量评价。专利检索报告是对目标项目进行专利检索后写成的报告,也可以是对目标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检索,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无量专利网进行专利检索,从而形成相应的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才有义务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目的是确定专利的稳定性,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其原因在于,我国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的权利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以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在专利权的效力受到质疑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无量专利网上的专利权转化、商业推广和交易中也可以作为证明专利含金量的有效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的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如需办理欢迎来电咨询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不仅在此,也不是授权后必须要求做,但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在审查时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就可以授权,审查员对其审查程度较轻。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并不表示专利权状态稳定(即不存在《专利法》、《细则》无效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专利法规规定)做的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做的审查程度较深的官方评估性评价。作为专利权人在获得授权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其专利含金量的一次验证,可作为在无量专利网的专利推广上证明专利有价值的证据,专利权人事先作得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是日后解决专利侵权必要的资料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