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内容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流程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018年年底,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有效量为161.1万件,增长率10.4%;截至2019年9月底,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有效量为172.9万件。
外观设计审查涉及保密原则、书面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程序节约原则。
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国务院各部门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纷纷采取措施减轻当事人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压缩审批时间,激发市场活力,国家知识产权修改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那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复审申请优先审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依《专利法》第40条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范围主要包括新颖性审查、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法条A27.1/R2/R3.1/R16/R27-29/R35.3/R51/R52/R119/R121)、明显实质性缺陷(A5.1/A25(六)/A18/A19.1/A2.4/A23.1/A27.2/A31.2/A27.2/A33/R43.1/A9)/其他形式审查(A24/R30/A29.1/R6/R13.3/R13.4/R33/R36/R42/R43.2/R43.3/R45/R86/R100)以及相关费用的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内部审查流程图
关于图片或照片的审查包括是否是保护客体、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是否是禁止重复授权、是否缺乏明显新颖性、是否具有单一性、是否清楚表达、是否修改超范围、数量是否足够、是否清晰、投影关系是否正确、是否与其他文件一致。
对于简要说明的审查
首先是基本内容: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和公告视图;
其次是必要时应当写明的内容:请求保护色彩或省略视图、相似设计制定基本设计、平面产品图案连续情况、细长物品省略画法、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套件产品各套件名称、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然后是禁止写明的内容:商业宣传用语、性能、内部结构等。
随后即初审结案:授权/驳回/主动撤回/视为撤回/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并发送相关通知书或决定。
注意:申请人对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
专利权评价报告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的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存在是因为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仅授权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主用用途就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要及时付费,是否视为未提出请求;针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结论可能是对专利权人不利的,如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造,不符合授权条件等。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批流程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专利侵权诉讼量也在不断上升,2010年至2018年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总完成量4.93万件,2018年请求量18483件,较2017年提高了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