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创新,目前看起来模式多种多样。但要仔细分析,多没有离开实质上的借贷模式。我们在分析资金来源创新时,一定要从融资租赁的本质上来分析。不能被表象或被媒体报道热点所迷惑。这样才能找出真正对租赁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的地方。
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因本身所属机构的不同,内涵不同。其创新的方式也必定有所不同:
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资金,主要来自金融机构间同业市场。为控制风险,监管部门现在用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管理的双重管理来防止金融系统出现风险。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能直接进入金融系统的同业市场。他们的资金来源多通过银行信贷方式取得,属于间接融资。风险控制主要来自银行信贷给予的授信额度。监管部门给出的1:10融资杠杆限制指标,只是银行等出资人参考的信贷额度封顶指标。
不管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在经济下行期都有创新筹资手段的需要。都希望在资本市场上寻求新的突破,把间接融资转为直接融资,把信贷推动的租赁转为资本推动的租赁。
人们不希望再看到这样或那样的“准借款”筹资方式,因为任何借款方式都没有银行借贷来的快捷,而审核标准几乎没有太大差别,且受限还在“资产规模”之内。要在筹资上取得突破性创新,就要把租赁资产请出表外。不仅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还解决了租赁资产规模受限问题。
租赁资产能不能出表,租赁资产怎样出表还得从租赁的基本原理来分析。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融资租赁的物权特性是:在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情况下,将其中的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设立给承诺租赁负债的承租人。租赁公司拥有处分物权下的租赁债权。承租人拥有用益物权下的负债。
为什么现在的租赁资产保理、资产证券化做的那么像“类借款”?就是我们在转移租赁资产时,只转移了应收债权,没有转移其归属的租赁物处分物权。加上有各种形式的关联担保,租赁资产就难以出表。试想,有了出资人可接受的担保,从银行借款还少了许多物权因素附带的交易和风险,谁还愿意做这种无效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