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家用电器进口清关,进口家用电器3C认证,进口家用电器进口能效标识代理,如:电冰箱进口3C认证,电冰箱进口能效标识代理;洗衣机进口3C认证,洗衣机进口能效标识代理;咖啡机进口3C认证,制冰机进口3C认证,电锅进口3C认证,大型工业设备进口3C认证,大型工业设备进口能效标识等。
能效标识产品备案工作指南
1、目的
为指导生产者或进口商准确、地完成能效标识备案工作,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相关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2、范围
适用于生产者或进口商的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备案工作。
3、流程
4、内容
4.1 备案资料
4.1.1 能效标识样式需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中申请;
4.1.2 备案资料需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中提交。
4.2 网上材料
4.2.1企业需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注册后登录添加产品备案相关资料;
4.2.2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包括企业实验室和检测机构)需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中实验室备案系统中注册,并提交相关实验室备案资料。产品备案资料中能效检测报告也需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中的实验室备案系统中提交。
4.2.3 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应真实有效。
4.2.4 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4.2.4.1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4.2.4.2 生产者简称应与能效标识上的生产者名称保持一致;
4.2.4.3 生产厂家应包括所有为生产者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
4.2.4.4 该表未加盖生产者公章无效。
4.2.5 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4.2.5.1能效标识可参照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加施;
4.2.5.2 能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详见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
4.2.5.3备案时每个规格型号都要提供一个标识样本。
4.2.6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4.2.6.1 备案表中的信息应与能效标识标注信息一致;
4.2.6.2 该表未加盖备案方公章无效。
4.2.7 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4.2.7.1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各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的要求,先申请能效标识实验室备案。
4.2.7.2 检测报告注意事项
4.2.7.2.1 制造单位即产品的生产厂家;
4.2.7.2.2 检测报告中所附的铭牌、照片应清晰可辩;
4.2.7.2.3 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的额定值应是产品铭牌或用户说明书中的明示值;
4.2.7.2.4 报告中实测值应比标准规定值多保留一位小数;
4.2.7.2.5 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7.2.6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7.2.7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2.7.2.8 报告涂改无效。
4.2.8 使用授权书
4.2.8.1 授权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应承担的法律及质量责任;
4.2.8.2 授权书无授权方盖章无效。
表1 生产者进行能效标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境内生产者 |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能源效率标识样本;4、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5、能源效率检测报告;6、使用授权书(必要时);7、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企业自行检测);8、能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
境外生产者 | 1、境外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2、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4、能源效率标识样本;5、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6、能源效率检测报告;7、进口商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8、进口商企业信息表;9、使用授权书(必要时);10、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企业自行检测);11、能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
注:
1)每年3月15日或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生产者或进口商均应向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和315能效标识年度使用情况报告。
2)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提供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4.3 文本材料
4.3.1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包括企业实验室和检测机构)需先进行实验室备案,并提交相关实验室备案资料。
4.3.2 能效标识网的企业账户和密码丢失后,需向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密码找回相关材料。
4.4 标识型号扩展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目的,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规格型号基础上扩展新型号,并满足以下条件,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做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
a) 与基础型号同属一个系列;
b) 整机结构与基础型号基本相同;
c) 产品的能效性能与通过备案的产品一致。
注:申请型号扩展,可不必提供扩展型号的能效检测报告,但应提供扩展型号的能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书。
4.5 标识信息变更备案
已通过标识备案的产品,由于生产、设计、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变更型号,调整能效标识上的相关信息,可做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注:标识备案信息变更时,需提供变更型号的能效检测报告、能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书。
4.6 关键零部件配置信息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成本等目的,如果新增零部件的技术参数不会影响整机的能效指标,可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备案上直接扩展申请;如果新增零部件的技术参数对整机的能效指标发生了影响,需按照4.5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的流程进行变更备案。
5、备案时效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5.1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
5.2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6、密码丢失找回
企业无法通过注册邮箱找回密码时,须向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寄送文本证明材料。
6.1 文本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能效标识网密码丢失找回委托书、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必要时),所有证明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6.2在文本证明材料收到3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新密码将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