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
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登记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随军家属
4、残疾人
符合上述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二、初创企业补贴额度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10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10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Zui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法定劳动年龄人员(包括深圳户籍和非深圳户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注意事项
1、拟申请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自主创业人员可在申请创业补贴之前,或在申请创业补贴之时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2、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