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下面,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
Q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哪些人可以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境内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都适用15%个税优惠政策。
Q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个人所得包括哪些?
答:包含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怎样才能享受这个政策?
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这条对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不做要求。
Q\年收入大概多少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答:经测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约31.9万元人民币,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约21万元人民币。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Q、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从何时起可以享受这个政策?
答: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届时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将会退回本人。
Q、高端人才的具体范围?
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即可:
1.经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2.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紧缺人才的具体范围?
答: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目录附后,适时动态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2.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3. 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外国人才;
4.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5. 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Q、对是否能享受政策有异议或争端怎么办?
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规定,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第三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第四条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六条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海南省税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出确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依托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税收优惠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