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什么?有什么用?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解释的关键点:
a.专利局具体负责专利许可备案的处室为初审部发文处;目前已经开业的30家代办处均可以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涉外许可合同备案除外)。
b.合同的生效日不一定是合同的签订日,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生效日期为准。c.对外公示的手段目前为通过"专利公报"进行公告和记载在可查询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中。
那么为什么要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意b.c是zui主要目的)
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该合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生效。但是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产生以下作用:
a.专利实施信息公开:即通过许可备案的公示作用,向社会公众传递这样一个信息,该专利已经许可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实施运用,便于公众及相关单位分析、研究和跟踪专利价值,同时有利于该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
b.诉前禁令证据效力: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发现有人侵犯专利权时,可以依据zui高法2004年《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项,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为证据,要求人民法院对侵权人采取诉前禁令。
c.侵权赔偿参照标准:当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认定清晰后,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如果有在先的专利实施许可使用事实,法院可以以该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确定赔偿数额。一般情况下,以许可费的1-3倍来确定赔偿数额。
d.被许可人向外付汇凭证:根据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被许可人在办理向外国许可人支付许可费时,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e.参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拥有5年以上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视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当事人可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来作为该自主知识产权的凭证,将其作为参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
f.对抗善意第三人:参照《zui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所产生的效力,亦可参照该司法解释理解为,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专利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理解
专利许可合同未备案,合同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而言,一方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备案,即合同只要不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即有效。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备案会影响合同效力,且没有任何规定表明上述规定系效力性规范。
同时,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参考本条司法解释,涉及专利许可合同的规定中没有表明登记后生效,因此不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另外,从专利技术的普及与使用层面考虑,实践中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未进行合同备案就一律否认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亦不利于专利广泛传播应用。
专利许可合同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备案具有公示作用,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zui好将专利许可合同向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