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拌合用水技术要求
1.拌合用水所含物质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不应产生以下有害作用:
a.影响混凝凝土的和易性和凝结;
b.有损于混凝土强度发展;
c.降低混凝土的耐久性,加快钢筋腐蚀及导致预应力钢筋脆断;
d.污染混凝土表面;
2.用待检验水和蒸馏水(或符合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试验所得的水凝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得大于30min,其初凝和终凝时间尚应符合水泥标准的规定。
3.用待检验水配置的水泥砂浆或混凝土的28d抗压强度(若有早期抗压强度要求时需增加7d抗压强度)不得低于用蒸馏水(或符合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拌制的对应砂浆或混凝土抗压强度的90%。
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硫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目
| 预应力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
PH值 >4 不溶物mg/l <2000 可溶物mg/l <5000 <10000 氯化物(以cl-计)mg/l <1200 <3500 硫酸盐mg/l <600 <2700 硫化物mg/l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