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不再设法定蕞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你可以1元钱的注册资金申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再加上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认缴出资不需要实际缴纳,只需要依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完成实缴就可以,不需要进行验资。
那么,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置的很低(比如说1元)或者极高(比如说1亿元),是否可取呢?
1元钱的注册资金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一家公司正常运营,1元的注册资金显然不大够用;另外,利用互联网对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询变得日益简单,当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得知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内心估计也是万马奔腾。
那么将公司注册资金设定的过高,如1亿元,然后再将资时间设为40年,50年的方式是否可取呢?
先看个法条: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段话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
A和B共同设立了一家公司,为了显示有钱,公司注册资金1个亿,双方分别认缴50%,即5000万。
A是土豪,5000万在公司成立当日直接付款。
B是有志青年,在公司章程中约定50年分期出资,第1年先付1万。
公司成立一年后,破产了,账户上只剩下了1万块,外面刚好还欠了C1个亿,初步实现了负的小目标。
此时债主C该咋整?是不是只能要回1万块?
理论上不是,因为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补刀道:
第二十二条 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结合我们举的例子来看,A已经履行了的出资是公司财产(虽然已经被花掉了),B未出资的4999万也应是公司的财产,即使B还没有缴纳。
在这种情况下,债主C不仅可以向B索要那4999万欠款,也可以向A索要那4999万的欠款(因为A对B未缴付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A偿还C的费用后咋整?他可以再向B进行追偿……不过到底能不能追的过来,就不关债权人C的事了。
至此,我们的结论是:
(1)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无论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是40年还是50年,总有到期的1天;
(2)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有限责任的范围是认缴资金份额,而非仅仅是实际的出资金额。
(3)踏踏实实创业,根据公司运作的实际需求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设定注册资金,才是稳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