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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类名词或标志不能用作商标注册或使用?

更新:2024-05-12 08:00 发布者IP:183.17.124.97 浏览:4次
发布企业
深圳市捷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5
主体名称:
深圳市捷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5F1CHG7C
报价
人民币¥1000.00元每件
关键词
商标注册商标使用
所在地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后瑞社区后瑞第二工业区12栋A205(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0755-23070824
手机
15112406503
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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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以下相关类名词或标志是不能用作商标注册以及商标使用的:

1、地理标志误导性使用的不能用作商标。商标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商品不来自标记区域,误导公众,不得注册和禁止使用。但是,如果已经注册的地理商标可以继续使用有效。
2、带有民族歧视的标志不能用商标,这主要是因为它标志着我们的政治不利于各国人民的团结和共存。
3、具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了解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标志的虚假识别来源,不能被用作商标。如果一个标志描述了超出其自身情况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它往往会导致公众对其作出不真实的判断并误导公众。
4、危害社会主义道德习俗或其他不利影响的标志不得用作商标。这是一项开创性的规则。任何含有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道德和其他社会和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和负面影响的标志,或可能在数量、质量、价格、模式和其他特性和来源等方面具有误导性的要素,均可纳入本项。
5、一般说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为公众所知的外国地名,不作为商标。这些商标不能作为商标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第一,商品中使用地名可能会使消费者认为商品是在该地区生产的,但实际上商品不是来自该地区。此时,使用地名作为商标被怀疑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第二,即使一种商品确实来自某一地区,但该地区的商品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客观上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丧失了商标的基本功能。因此,一般来说,这类地名不能用作商标。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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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8年03月15日
法定代表人文阶银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主营产品商标,专利,版权,VAT注册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商标、版权、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代理及咨询;法律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涉及审批事项的,须获得有关批准文件方可经营);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公司简介深圳市捷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致力于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专利注册、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和管理监控。旗下业务范围有:●国内外商标查询、注册、转让、变更、续展;●国内外专利申请、检索、转让、无效宣告、侵权诉讼;●版权登记、亚马逊品牌备案、海关备案;●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美国、香港、深圳公司注册、欧盟和中东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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