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三大类:
第1,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禁止注册理由。
第2,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这两类即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况:“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3,可能损害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即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况,通常称之为相对禁止注册理由。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情况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