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我会制定了广东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单位、产废单位、环保治理设备(装备)研发制造销售等单位积极申报参与,助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产业绿色升级。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备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利用、处置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和人员。
(四)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国家公布Zui新文件为准)中限制类、淘汰类的范围;
(五)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相关制度。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一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投资额2000万以上;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或相当于)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营期三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获得不少于3项环保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2项县市级以上的奖项。
第十条 申请能力评价二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投资额1000万以上;
(二)具备不少于6名初级以上技术人员,其中具有环境相关专业(或相当于)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营期一年以上;
(四)具有企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能力评价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投资额500万以上;
(二)具备不少于4名以上技术人员,其中具有环境相关专业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营期三个月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广东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及含电子版,原件备查):
(一)广东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或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废管理分会会员单位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
(六)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相关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的相关能力证明,包括:利用处置能力简介(含工艺流程、现场图片、设施设备清单、专利技术、运行效果证明材料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业绩证明材料、利用处置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和建设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
(八)环评报告及批复、原材料来源及产品去向证明文件;
(九)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