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资质部门不予批准公路养护资质?
企业申请公路养护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在上一次取得养护资质起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部门不予批准: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五)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七)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八)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的形式;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十)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养护作业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二)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严重失信的;
(十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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