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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作为一名私募投资基金技术专业工作人员,在为顾客出示服务项目全过程中,常常见到听见一些股票基金的从业人员觉得GP(普通合伙人)自然便是基金委托人,基金委托人必定是股票基金中的GP。这类了解是不正确的,下边小编就GP与基金委托人作几个方面分析:
一、定义
GP即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4条、第53条、第83条、第84条得知: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制企业不可以偿还的期满债权债务无尽法律责任。在私募基金基股票基金行业,仅有合作经营型的股票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才称之为GP,GP是要对合作经营型基金的债权债务无尽法律责任的合作伙伴(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私募基金型基金中不会有GP)。
基金委托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15条、第25条、第26条得知:基金委托人就是指凭着专业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应用所管理方法股票基金的财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股票基金规章或股票基金契约书的要求,依照科学研究的项目投资组合原理开展决策,谋取所管理方法的股票基金财产持续升值,并使股票基金持有者获得尽量多盈利的组织。
二、联络与差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我们可以确立的了解:GP就是指对合伙制企业担负无尽法律责任的合作伙伴;与普通合伙人不一样,《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对基金委托人做出确立的定义,但是,我们可以从我国股票投资中基协(下称“中基协”)公布的文档中恍惚间看得出基金委托人与实行事务管理合作伙伴或普通合伙人的差别:
(1)中基协在《必备条款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七)项要求:“合作经营型基金的管理员能够是合伙制企业实行事务管理合作伙伴,还可以授权委托给别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机构。……”。(必须表明的是:“合伙制企业实行事务管理合作伙伴”一定是合伙制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是实行事务管理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