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含义以及类型

2024-12-13 08:00 183.17.127.240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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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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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商标所有人或其授权人为许可方,另一方为被许可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生效后,许可人不丧失商标的合法权利,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许可合同的客体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是商标许可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对应的类型:
(1)独占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地域和方式只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
(2)专用许可证商标注册人应当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只能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一般使用许可证普通使用许可证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方式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商标使用人与商标使用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生效。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中找到了条款的来源。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是否无效?对此,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商标许可合同不立案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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