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税发〔1996〕127号的要求,全国各地一部分地域对于外界建筑施工企业核定征收从业者的个税,极个别地域对当地建筑施工企业亦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征缴的数量为未税销售总额,增值税率从0.2%-2.2%不一,征缴的税收分类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也是有经营所得。那麼这些被核定征收的个税理应怎样开展会计账务处理呢?可否在公司个人所得抵扣呢?
因为个税的经营者归属于本人,即建筑行业从业者,包含技术人员、当场实际操作工作人员、挂@靠人、承包人等,不管经营者实际到底是谁(事实上因为是核定征收,你永远不知道究竟征的到底是谁的税),都归属于建筑施工企业为本人担负的开支,因而在所得税前是没法扣减的,由此,应记入「营业外支出—个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国税总局公示二零一一年第28号第四条要求,顾主为员工压力的个税款,应归属于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凡独立做为企业管理费税前列支的,在预估所得税时不可抵扣。
这里的「做为企业管理费税前列支的」,理应作理论了解,即由顾主担负且立即以税费的为名记入损益表的,不可扣减。
预征的个税归属于新项目的一项开支,假如新项目归属于直营新项目,在考评时,应将其做为成本开支,假如新项目归属于挂@靠新项目,应依据挂@靠协议书的承诺开展解决。
大部分挂@靠协议书确立,新项目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被挂@靠人担负,如果是那样,提议将此一部分个税记入「其他应收款—垫款个人所得税」学科,在新项目Zui后结算时,自挂@靠人的盈利中扣减,那样就不容易牵涉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
因为外地工程施工的个人所得税多在预缴增值税阶段开展扣减,且绝大部分地域均容许以总成绩包差做为预缴税款数量,因而,建筑施工企业理应留意掌握预缴税款的节奏感,即,理应是工程分包先去预缴税款,随后开票给总承包公司,总承包公司再去预缴税款,这般即可减少预缴税款的个人所得税额度。
许多建筑行业的同事关注的另一件事情便是,即然外地早已核定征收了从业者的个税了,那我都必须在企业组织地申请个人所得税吗?回答是,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不用申请,总公司的工作人员依然必须缴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