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房屋改造检测鉴定报告
如何判定房屋建筑沉降
一般设计文件应注明房屋建筑的允许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等相关指标。在设计文件未注明情况下,作者认为应从以下三项指标作为房屋建筑沉降是否的依据:
(1)稳定性指标。《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第5.1.5条第4款规定:“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的工程,若Zui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2)地基变形允许值指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3.4条,对不同的结构类型及地基土类别,分别以倾斜、局部倾斜、沉降差、整体倾斜,作为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的控制指标。如砌体承重结构,以局部倾斜为控制指标:沿砌体承重结构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中低压缩性土±≤0.002,高压缩性土±≤0.003倍柱距;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是以平均沉降量为控制指标:其基础的平均沉降量≤200mm。
(3)沉降速率指标。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使用上的具体要求及地区性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结合变形稳定标准、沉降计算结果、沉降速率的发展趋势、、荷载等综合分析,由设计、监理、质监、检测、施工、勘察及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当沉降均匀,沉降速率呈衰减趋势、预计后期沉降量不影响使用功能时,确定控制指标。
5 沉降观测数据发生异常后处理程序
(1)当沉降观测数据出现异常,超出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时,观测单位应通知监理、建设单位,并将情况上报地区质量监督部门。
(2)监理单位提请业主(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勘察单位复核。对于在建设过程中,当房屋建筑物影响到建筑结构性能安全、功能时,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暂停相关部位施工。
(3)经勘察、设计等部门复核无误由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质监、建设等单位共同研究、分析原因。必要时,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论证、鉴定,确定责任单位和处理方案。并将结论性意见报送地区质量监督部门。(4)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据处理方案,决定是否加强监控、继续施工或减载减层、加固补强、拆除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