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验厂安全性鉴定厂房承重改造检测鉴定收费标准
厂房评定单元的综合鉴定评级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级别,应包括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以承重结构系统为主,按下列规定确定评定单元的综合评级:
一、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与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相差不大于时,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二、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二级时,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三、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国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或降二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四、综合评定中宜结合评定单元的重要性、耐久性、使用状态等综合判定,可对上述评定结果作不大于的调整。
二、工业厂房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
(一)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竣工验收。”
(二) 《规范》第16.4.2条规定:“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三)第16.4.3条规定:“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竣工验收已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顺利进行,遵循项目一次性基本特征,按施工的客观规律和竣工的先后顺序进行竣工验收。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因承包的范围不同,交工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从承包人的角度看,交付竣工验收,意味着项目经理部任务的完成,承担新项目。
三、本公司除办理厂房竣工验收检测鉴定,还承接以下业务范围:
1.安全鉴定:分正常使用性鉴定和结构安全性鉴定。
2.鉴定:分工业建筑鉴定、民用建筑鉴定、古建筑鉴定、高层建筑鉴定等。
3.品质性鉴定:分常规性品质鉴定、接管验收(收楼)鉴定、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等。
4.抗震鉴定:主要是抗地震鉴定和共振现象鉴定。
5.受灾房鉴定:分火灾房鉴定,水灾房鉴定,风灾房鉴定,震灾房鉴定,雷击房鉴定等。
6.司法(涉案)鉴定:主要的诉讼、仲裁、行政涉及房屋技术的鉴定。
7.损坏赔偿鉴定。
8.既有房屋的原状检查和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