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经与《亚太贸易协定》有关成员国磋商,定于
200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实施过渡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我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自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亚太贸易协定》产地规则(见附件) ,产地证书仍由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代替,第
四栏加注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ASIA-PACIFIC TradeAgreement。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格式。
原产地证可以由代理出具,代理和贸易公司自己去申请办理效果是一样的.
原产地证签订是我们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因此,原产地证办理不受区域限制,只要能够证明货物在我们中国生产就可以了。通过代理出具的原产地证不需要贸易公司有进出口权,也不需要贸易公司在商检局备案,直接提供箱单和CI即可,手续简单,当天出证。
-办理亚太原产地证注意事项:
a.证书申办时间,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当天申请办理,中国一亚太证书不办理后发,要求开船日期和办理日期相符,开船后办理的亚太原产地证只能给我们原
产地证找关系倒签签发日期。
b.亚太原产地证更改,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批货物。新证的申报
日期和审证日期可与原证书-致。旧证作废归档。
c.亚太原产地证,证书有效期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