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
1.超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做出虚假承诺;
3.介绍从事法律禁止的职业;
4.为非法的招聘单位推荐人才;
5.擅自发布或者泄露人才个人信息和资料;
6.委托、挂靠、转或让、承包、租赁经营;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年审中凡是没有达到原许可审批时的设定条件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评为不合格,但可视实际情况允许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达到原设定条件者,复评为合格。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或未开展职业中介和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视为年审不合格,依法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五)对通过年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记录加盖年审合格的公章;没有通过年审的,督促其整改后再予以重新年审,再次年审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注销。
注销许可证的情形请参见上述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