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航局下发民航规【2020】9号文,关于印发咨询通告《公共运输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设置》的通知,这篇咨询通告在几个月前已下发征求意见稿,对意见做了广泛征集,此次正式颁发生效,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后,《关于下发同一航空集团下航空公司实施维修工程管理外委的相关要求的通知》(民航飞发【2014】12号)、《关于下发运输航空公司维修系统人员配备的要求的通知》(民航飞发【2010】15号文)撤销。
一、主要变化
(一)、明确提出维修系统的一般构成:维修副总、总工程师、维修工程部、维修中心;
(二)、总工程师的职责从原来“负责落实飞机工程技术管理责任”改成“负责维修工程管理的责任人”,虽然只差别“技术”二字,但是含义天差地别。新AC生效后,总工不仅要负责工程技术管理,还包括工程管理所包含的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
(三)、取消了对维修工程管理人员维修经历要求,只保留了“工程技术人员”和“机队单机适航状况监控人员”两类,维修经历为5年;
(四)、采用“疲劳管理”替代航线维修人员配备“人机比”的要求;
二、颁布的意义
(一)、简政放权,提升效率
在国家“放管服”的背景下,结合民航维修当前的实际情况,取消维修经历和人机比的硬性要求,将更多的自主权留给公司。在航线日常管理方式上有利于各公司百花齐放,在工程管理人才培养选拔方面能够尽早开始因材施教,工作安排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充分发挥主体责任,提升整个维修体系的运转效率;
(二)、不断提升维修工程管理能力,进一步夯实维修实施
通过明确维修系统的一般构成要求,将维修工程管理和维修实施从组织机构上分开,职责更加明确。维修工程部的工程管理人员不再兼顾维修实施(运营人的145单位)过程中的工程技术、质量、维修计划控制和培训职责,专注于121职能,比如发动机监控、适航指令的评估编写、实施依据文件的编写、时控件的管理、维修方案的计划落实、可靠性的研究等,不断提升维修工程管理的核心能力。维修中心专职负责维修实施,围绕维修实施的需要设置了工程、维管、质量、培训四大系统,履行145单位规章要求的职责,做精做专,进一步夯实维修实施;
(三)、充分发挥总工职能,加强121工程管理的领导
之前的规章中规定总工是公司级领导,但是只负责工程技术,与维修工程部总经理(一般包含121和145两部分)的职责有交叉,但是职责范围比维修工程部总经理小很多,因此无法充分发挥公司级领导在维修体系中的作用。此AC明确总工负责整个维修工程管理,总工之下设置维修工程部经理负责落实,加强了对于121工程管理的领导,充分发挥总工的职能,总工不再是一个虚职。
(四)、有利于储备人才,为民航维修行业的长远发展打基础
十年前颁布的《关于下发运输航空公司维修系统人员配备的要求的通知》(民航飞发【2010】15号文),是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工程管理人员资质偏低,公司培养方式标准化不够)做出的规定,有些已经不太符合当今民航维修业的发展需要。比如维修经历要求,虽然在人才的准入上提高了资质要求,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才的培养路径,新毕业的大学生能成为一个较为的工程师至少需要8-10年(其中5年一线维修经历),到领导岗位则需要更长的时间。随着其他行业的快速发展,民航业的优势已然不在,机务维修甚至已经缺乏吸引力,加上职业的路径如此之长,使很多青年学生望而却步,选择了其他行业,目前各大航司在北航、南航、西工大、民航大四大综合类民航院校能招到应届毕业生的比例越来越低,用脚投票的事实充分说明了行业的竞争力。随着行业近十年的发展,工程管理的人员资质已经有所储备,而且公司在人才培养方式上已经逐渐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在目前的条件下,取消15号文的硬性要求,正当其时。有了人才,才有行业的健康发展,才有行业的创新发展,才有行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