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白蚁防治资质办理 中亿办理水利工程白蚁防治资质

更新:2020-10-27 17:14 发布者IP:116.7.97.125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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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白蚁防治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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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白蚁防治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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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白蚁蚁害安全鉴定(以下简称蚁害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从事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有关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白蚁防治遵循“安全环保、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持续防控”的原则。

  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应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附件1)技术指引开展白蚁防治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白蚁防治应依法选择合适的发包方式。

  第六条 白蚁防治经费纳入水利工程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第二章 白蚁蚁害安全鉴定

  第七条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每隔5~8年进行一次蚁害安全鉴定。

  第八条 蚁害安全鉴定由水利工程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费用由水利工程业主单位在工程维护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蚁害安全鉴定由专家组开展。

  专家组由堤坝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大、中、小型水利工程蚁害安全鉴定专家组总人数分别为7、5、3人,且专家组组长必须由具有水利工程(或昆虫学)、中级、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堤坝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担任。

  堤坝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熟悉广东省堤坝白蚁防治“三环节八程序”技术原理以及从事堤坝白蚁防治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条 蚁害安全鉴定专家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编写蚁害安全鉴定报告,由工程管理单位上报该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中型水利工程蚁害安全鉴定报告须同时报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蚁害安全鉴定结论分为一、二、三类堤坝工程,二、三类堤坝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章 白蚁防治单位

  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广东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中心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信用档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东省水利白蚁防治单位信用档案申请表(附件2)。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上月社保缴费名册(加盖社保局公章);上述复印件需备原件核对。

  (三)5人及以上从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提供水利工程或昆虫学学历、职称证书,4人及以上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工证书)。

  (四)在广东省境内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或租用、租赁合同等。

  (五)施工设备清单,包括灌浆机、造孔机、照相机、录像机等。

  第四章 白蚁防治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 凡存在蚁害隐患的新、改、扩建,除险加固、达标加固水利工程,各阶段项目设计报告应按照建设无蚁害水利工程要求,将白蚁防治专项一并列入工程建设内容,所需费用列入投资概(估)算。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工程费应全额划拨给白蚁防治施工单位,任何单位不得扣减白蚁防治预算经费。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服务期不少于一年,即一般4~6月、9~11月施药灭蚁,10月~次年3月对堤坝蚁巢进行灌浆。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工程实行监理制和监督制。新、改、扩建,除险加固、达标加固水利工程的白蚁防治工程由土建工程监理人员负责监理。白蚁防治工程日常维护由业主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具体防治方案,报监理单位或业主批准后实施。防治方案包括白蚁蚁情鉴定结果、防治内容、具体措施、施工安排、经费预算、后续服务等内容。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防治方案组织实施,不得自行改变。

  (二)施工开始前,对施工现场、工地周围的地下棺木、树根、朽木等含纤维素类废旧物进行全面清理。

  (三)施工过程中,发现较大蚁情,必须及时报告业主。

  (四)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做好施工工序记录、拍摄防治照片并妥善保存防治施工资料;施工记录应采用规范的表格,关键工序特别是药物投放及灌浆过程必须有监理人员和业主人员现场全程监督,并与工程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共同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工程管理和验收的主要资料之一。

  (五)对施药情况存在争议的,可取样送指定机构检测。

  (六)药物处理阶段完成后,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并进行自检。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负责协调与白蚁防治有关的周边事项,避免因白蚁防治与周边地区发生矛盾和利益纠纷。

  业主单位应督促工程土建承建单位及时清理施工中的木模板和木桩,不得将其残留或回填到土层中,防止白蚁孶生繁殖。

  第五章 白蚁防治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工程应当进行单项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由白蚁防治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业主单位组织,验收结论及验收资料应报该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

  (二)防治方案。

  (三)施工过程资料(含照片、视频资料)。

  (四)施工总结报告。

  (五)复查报告。

  (六)业主意见。

  第二十四条 验收时须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参照蚁害安全鉴定专家组要求组成。

  第二十五条 验收标准、原则

  (一)按合同写明的防治范围、防治方案完成防治任务。

  (二)提交的验收资料齐全。

  (三)防治效果达到合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历年白蚁防治有关资料,包括安全鉴定、设计、施工、验收、复查资料以及防治措施、检查记录、防治工作总结等文字资料和图片、视频等音像资料进行整编、归档。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白蚁标本室,并配备相关设备,逐步实行白蚁防治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无蚁害堤坝验收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组织白蚁防治专家按《技术指南》对所管辖水利工程进行无蚁害堤坝验收,专家组参照蚁害安全鉴定专家组要求组成。

  第二十八条 无蚁害堤坝验收专家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编写无蚁害堤坝验收报告,由工程管理单位上报该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中型水利工程无蚁害堤坝验收报告须同时报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中心备案)。

  第七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为该工程白蚁防治工作责任人,水利工程因蚁害出险造成事故,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在白蚁防治合同期内因蚁害出险造成事故,由白蚁防治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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