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中外合作)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申请资格及基本材料明细
一、新设外国投资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的规定:
1、外国投资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美金,注册资金为认缴出资额货币资本;中外合作者外商的的注资占比不可小于注册资金的15%(现阶段现行政策趋向于帮扶注册资金2亿rmb之上的融资租赁业务企业。)
2、有着相对的金融业、貿易、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等层面的技术专业工作人员,高級管理者应具备许多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务业从事工作经验,公司管理者五名。
二、公司股东的规定:
1、地区公司股东:
(1)近期3年持续赢利;
(2)近期1年年底资产总额率不少于 30%;
(3)主要经营的业务营业收入占所有主营业务收入的80%之上;
(4)个人信用记录优良;
(5)遵循注册地址相关法律法规,近期2年之内未产生大案要案或重特大违反规定违规操作。
2、海外公司股东:
(1)国外投资人的资产总额不可小于500万美金。
(2)可用以长线投资的资产总额经营规模超过此次投资总额。
(3)近期1年年底资产总额率不少于 30%
根据融资租赁业务业和信托行业分别的优点开展协作,完成互利共赢、创新产品,历经一定方法的设计产品后,不仅能够做到融资租赁业务企业融资、财产出表的目地,乃至能够创建新的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运营模式,开启融资租赁业务领域新的销售市场室内空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与私募基金领域协作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