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申请人方便、地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及规范地使用认证标志,现将CQC认证标志申请和使用指南整理如下,请相关企业留意。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标志种类包括CQC产品认证通用及其系列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农食产品认证标志和太阳能产品认证标志等。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
一、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
图一 基本图案图例
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标注:
a.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
b.组合认证标注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通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
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
标志的颜色
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Y0 K100);
b.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有关记录。
二、质量环保认证标志
图二 标志图例
图案由2个圆形嵌套组成,内圆中标注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标注如图二所示。在认证标志外环环内圆左右两侧分别对称标注质量环保认证中英文全称“质量环保产品认证”(其中生态纺织品质量环保产品认证中文标注为“生态纺织品质量环保产品认证”)和“ENVIRONMENTALLABEL”字样,正下方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全称。
a. 标志标准颜色为绿色(C80 M10 Y100 K0);
b.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的有关记录。
三、农食产品认证标志
图三 基本图案
图案由2个圆形嵌套组成。
标注如图三所示。在认证标志外环环内正上方标注“农食产品认证”和“AGRI-PRODUCE &FOOD”字样,正下方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全称。
标志的颜色:
a. 标志的标准颜色为内圆为暗绿色(C100 M0 Y100 K0),其中前一片叶子为浅绿色(C45 M0 Y100K0)。外圆字体和线条为暗绿色(C100 M0 Y100 K0)。
四、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五、节能、节水标志
图四 节能/节水产品认证标志图案(简称“节”字标志)
“节”字标志是节能/节水产品认证专用标志,标志基准色为蓝色,在中国颜色体系样册(技术监督局批准、全国颜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中的编号为:色调(H)—5PB;明度(V)—5;彩度(C)—12。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为彩色图形。
图案释义:
“节”字标志为蓝色,象征着人类通过节能、节水活动还天空和海洋于蓝色。标志外圆图案可看作“China”的字母“C”,标志中间是一个变形的汉字“节”,寓意为节约——节能、节水等,图案中包含中英文,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六、环保标志
图五 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图案
标志由地球,鸟及植物叶子进行有机组合而构成,生动地阐述了生命对地球和环境的依赖的关系,强化了人们的环保意识,图案隐含着字母“E”,三个有序排列的鸟(叶子)寓意再生与重复利用,还有三个“√”,体现了“认证”的功能,象征认证机构的性。
3.标志使用的申请:
一、申请者必须持《标志备案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综合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二、申请者须持有单位证明或介绍信(现场申办)。
三、申请者必须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文本(加盖公章原件)办理申请。
四、申请者可以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综合处提出更改印刷、模压标志铭牌的申请。
五、申请者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六、标志备案无需年审,有效期与所对应的认证证书有效期相同。标志备案对应的认证证书发生变更,新增或增加、改变标志使用形式时需重新申请备案。
4.标志的使用: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在CQC备案后可在产品适当的外观或包装等部位使用认证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CQC的市场监督。
二、经CQC认证的产品,自认证证书生效之日起,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可在认证产品的外观、铭牌、包装、说明书等部位申请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采用印刷、模压、蚀刻、金属牌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明示认证标志。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1、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包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
2、应避免利用CQC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认证标志样式必须与“标志图例”中一致,不得对认证标志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或误用。
3、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可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包装及随附文件中。直接印刷(如在包装上)的产品认证标志其颜色应与印刷品底色有明显区别,除使用原认证标志颜色外,也可印制为黑白色,标志如采用模压、蚀刻、金属牌形式,可随其材质原色。
三、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2、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3、持证人获证后,必须到CQC办理备案并获批后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施标志;
5、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6、接受CQC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
1、CQC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2、CQC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
3、认证产品的更改未经确认或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确认。
5.处罚:
一、获证企业有篡改、误用或滥用标志行为的,CQC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二、认证标志不得非法印制,对违反规定者,将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