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契约型除外)。
(二)已在中国投资业协会(下称业协会)完成基
金管理人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管理人资格。
(四)管理人承诺其自接收横琴新区后一笔奖励、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承诺在存续期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且不得变相改变纳税地点。若企业违反上述相关规定,需及时将奖励、扶持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定期利息退回。
(五)按照规定向横琴新区服务局(下称区服务局)报送有关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具体以区服务局相关通知为准。
第三条区服务局负责统筹推进横琴新区行业发展工作,指导横琴新区服务中心(下称区服务中心)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落户扶持
第四条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业协会备案手续的股权(含创业)投资,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已完成在业协会的登记手续的投资管理人,其管理的单只投资资产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扶持;其管理的单只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
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仅通过业协会备案的,按照扶持金额的10%给予扶持。
(二)通过业协会备案,且其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的,按照扶持金额的50%给予扶持。
(三)通过业协会备案,且其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的,按照扶持金额的60%给予扶持。
(四)通过业协会备案,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且其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的,按照扶持金额的给予扶持。
第六条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业协会备案手续的股权(含创业)投资,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600万元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专项扶持。享受前款规定落户扶持的,其管理人应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该须通过业协会备案且50%(含)以上资产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本条规定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能同时适用。
第七条对横琴新区投资、产业投资及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的股权(含创业)投资,申请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落户扶持资金,除应满足相应条件外,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应不小于横琴新区投资、产业投资及区属国有企业实缴出资资金的5
倍。
对前款规定的股权(含创业),计算其可享受的落户扶持资金时须扣减横琴新区投资、产业投资及区属国有企业出资所支付的
管理费。
第八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其落户扶持资金奖励给管理人,扶持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