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本规则仅适用于储水式电热水器(以下简称电热水器)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本规则不适用于带电辅助加热的新能源热水器、热泵热水器(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24 小时固有能耗系数(ε);
(5)热水输出率(μ);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24 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和热水输出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21519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
3.3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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