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防火门闭门器产品性能时;
(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正常生产两年内不少于一次;
(6)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2. 检验批量: 防火门闭门器Zui小检验批量为9件,随机抽取2件。
3. 检验项目:为防火门闭门器 GA93-2004要求的全部内容(见下表)。
序号检验项目要求条件试验方法条款不合格项分类1常规性能外观6.1.18.1.2C2常温下的运行性能6.1.28.1.4B3常温下的开启力矩6.1.38.1.5B4常温下的Zui大关闭时间6.1.48.1.6B5常温下的Zui小关闭时间6.1.58.1.7B6常温下的关闭力矩6.1.68.1.8A7常温下的闭门复位偏差6.1.78.1.9A8使用寿命6.2.18.2.2A9使用寿命试验后的性能使用寿命试验后的运行性能6.2.2.18.2.3B10使用寿命试验后的开启力矩6.2.2.28.2.3B11使用寿命试验后的Zui大关闭时间6.2.2.38.2.3C12使用寿命试验后的Zui小关闭时间6.2.2.48.2.3C13使用寿命试验后的关闭力矩6.2.2.58.2.3A14使用寿命试验后的闭门复位偏差6.2.2.68.2.3A15高温下的性能高温下的开启力矩6.3.18.2.3B16高温下的Zui大关闭时间6.3.28.2.3C17高温下的Zui小关闭时间6.3.38.2.3C18高温下的关闭力矩6.3.48.2.3A19高温下的闭门复位偏差6.3.58.2.3A20高温下的完好性6.3.68.2.4B
4. 判定准则:
上表所列检验项目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与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三项,且含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则判该产品质量合格。否则判该产品质量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