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制度要求,绿色产品认证国推-中国RoHS
中国RoHS制度要求一览
一、相关定义
根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32号)规定:
(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5.国家规定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
(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五)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六)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用户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 一批)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15号公告,纳入目录的产品,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列入《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可暂不按本要求执行。
三、合格评定
(一)合格评定方式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2019年第23号),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应满足《实施安排》要求。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自愿性认证)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两种方式。国推自愿性认证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电器电子产品符合相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国家统一推行并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自我声明是指供方(包括生产者、授权代表等)为证实所提供电器电子产品满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采用合理方式完成符合性评价并对产品符合性信息予以报送的合格评定活动。
(二)认证机构要求
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并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认证机构应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满足GB/T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RB/T242《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的相关要求,并具备从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认证活动相关的检验检测技术能力。
(三)合格评定标识
采用国推自愿性认证的产品使用图案一作为合格评定标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供方符合性标志”的公告(2019年第32号),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中采用自我声明方式使用图案二作为“供方符合性标志”。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20号),从事认证活动一、认证活动二的认证机构应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使用绿色产品标识。
中国RoHS采用的是认证活动二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认证活动二是指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