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名称、产品配方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工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新产品进行重新备案;
(2)其他备案产品信息的变更,应当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以下资料:
Ⅰ.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自身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Ⅱ.已备案的进口产品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前期已经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责任归属问题协商一致后的原境内责任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和拟变更的境内责任人授权书;
Ⅲ.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项目的检验报告;
Ⅳ.其他需要提交的变更事项相关资料。
(九)、进口产品完成备案后,需要从境内责任人所在地行政区域以外的省份进口时,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提交以下资料:
(1)收货人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境内责任人与其他省份收货人签订的进口产品收货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