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新规下的产品质量鉴定程序规范之业务庭资料移交与鉴定机构的选择
据有关数据统计,年底长期未结案中,产品质量鉴定案占有很大比例。如何提高产品质量鉴定效率,选择合适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从而推动审判质效的提高,一直是对外委托工作的一个难题,研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资料的移交,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对于提高鉴定效率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鉴定资料的移交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八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产品质量鉴定过程中,鉴定资料经法庭开庭质证,质证笔录显示双方对鉴定资料有异议,鉴定专家该如何采用有异议的鉴定资料是鉴定过程中的一个难题,由于鉴定专家对专业技术了解较多,但对法律了解较少,很难确定哪些鉴定资料可以采用,往往认为经法庭质证后的鉴定资料均可以采用。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项第5条,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鉴定过程中遇到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要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但在人民法院无法做出认定时该如何采用?笔者认为,可以根据《证据规定》第三条适用“证据自认原则”,依据鉴定资料得出的鉴定意见对资料提供方不利的,可以作为鉴定依据,但鉴定意见对资料提供方有利,对对方不利的,则很难处理。
2.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大致可分为买卖合同纠纷、加工定做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现就各类案件移交的资料一一说明。
(1)买卖合同纠纷
鉴定委托函、鉴定申请书、诉状、买卖合同、技术协议、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记录、验收记录、产品执行的标准、合格证、维护保养记录、运行记录等技术资料等。
(2)加工定做合同纠纷
鉴定委托函、鉴定申请书、诉状、加工定做合同、加工定做技术协议、工艺流程图、计算说明书、设计图纸、装配图等。
加工承揽合同相对复杂,建议先移交基本的鉴定资料,让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资料函。
(3)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案件鉴定对象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调整的范围时,才能委托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区别于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鉴定委托函、鉴定申请书、诉状、合同、技术协议、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计算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图、问题清单等。
工程质量纠纷由于涉及标的物较多,案情复杂,应先移交基本的鉴定资料,由鉴定机构根据鉴定需要出具补充资料函。
(4)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案件要根据引发事故的产品提供鉴定资料,以电气(器)产品引发的触电侵权纠纷案件为例。
鉴定委托函、鉴定申请书、诉状、合同、技术协议、使用说明书、 3C认证证书、电气原理图等。
(5)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这两类纠纷可参考(1)、(2)移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