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成立商会,即是异地商会,也是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商会是由深圳本地企业自愿结合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商会是同一户籍地人士联合组成的,本身带有同乡会、老乡会的成分,是由企业法人、相关的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联系,沟通本行业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商会是地域性的,通常由某地区企业公司、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和热心公益的公民所自愿组成的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的形式来登记,商会是否具备开展活动的资质主要认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按照规定,深圳商会成立遵循自愿组建、严格管理的规则,对深圳商会成立条件及流程设有一定要求,主要从成员数量、活动资金、场地、人员资质等方面切入。
深圳异地商会成立条件及流程:
组建商会,会员单位是必不可少的,根据规定,成员包括会员单位总数不得少于30家,才符合申请要求;商业开展活动,离不开资金和场地的支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只要不低于3万元可以进行登记。
深圳商会成立属于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按规定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性质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从事商业活动而来的资金须重新投入到深圳商会的运作当中。
深圳市成立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异地商会不得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遵循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共同发展原则,不得形成隶属关系。异地商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开展党的活动。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应当通过联合组建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定党建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深圳异地商会成立申请条件:
(一)有30家以上由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设立的拟入会企业,其中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且发起企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拟入会企业应当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经营记录良好;
(二)发起企业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五)具有独立、固定的住所,不得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商会会员合署办公;
(六)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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