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香港证监会9号牌照须知
一、一般的发牌要求
证监会只会发牌予符合适当人选准则的申请人(包括公司或人员)并会从以下各方面评估申请人是否为适当人选:
a)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b)学历或其他资历及经验,而的考虑必须顾及申请人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c)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
d)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注:持牌法团及隶属持牌法团的个人均必须遵守包括移民及税务方面的其他法律规定。
二、对公司方面的发牌要求
拟在香港申领牌照的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是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已向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法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个人独资经营或合伙形式经营均不会获发牌照。
在评估一家公司是否适当人选时,证监会会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公司各人员的资历和经验、及公司是否具备称职地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能力。
就胜任能力而言,公司必须证明其拥有适当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资格的人员,以确保具备妥善的风险管理及遵守相关的规则及法例。
获发牌照的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少有两名负责人员。在持牌的个人及负责人员的国籍方面,证监会无任何限制或特别规定。
资产管理公司内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为董事局成员,但若其他的董事局成员没有积极参与或负责直接监督资产管理活动,他们则不一定需要获发牌成为资产管理业务的负责人员。
证监会要求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以香港作为基地,以便直接监督有关业务,但该名负责人员并不需要在所有时间都身处香港,条件是在有需要时,证监会必须能够与资产管理公司内少一名负责人员即时联络上。
除了负责人员外,任何为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或代表其进行资产管理活动的人士均须获发牌成为代表。
拟申领证监会牌照的公司亦必须符合有关的资金规定。如果持有第9类受规管活动牌照及不会持有客户资料的话,公司须维持10万港元的低速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