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6年,私募基金行业迎来重磅调整,进入严监管时代。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进行了细化清晰的界定,有助于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促进私募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未来,预计监管层将加大对私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加强监管推动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异地经营。
原《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该条规定引起了业内较大反响。 由于中国股权投资行业地区分化明显,管理团队大多位于一线城市,而各地政府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合作的先决条件就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当地设立公司,或者受税收等优惠支持政策的吸引,基金管理人在很多地区注册了主体,实际上这些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和办公地点还是以原有注册地为主。如该规定落地将在各地引发较多的机构迁址问题,一是各地工商局是否能顺利衔接迁址登记尚有疑问,部分地区(如北京)对于投资类公司设置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可能存在机构无法变更注册地的政策障碍; 二是个别基金的异地经营是为了满足地方引导基金的落地要求,强制迁址可能将导致这些基金无法完成地方政府的返投等要求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计划以及基金的后续经营。 此次正式稿中并未提及此项要求,也就是说,证监会吸纳了行业反馈的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异地经营。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与经营范围中的字样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