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欧洲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取消了建筑产品指令89/106 EEC,取代了第768/2008 /EC号决定(标记为СЕ)建筑产品。本规则应建立评估和检查建筑产品特性恒定性的具体方法,而不是合格评定程序的模块化概念。
只有在符合欧洲标准和指令的情况下,用于不同建筑活动的建筑材料和产品才能放在欧盟市场上。
在欧洲共同体内设立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对产品符合欧洲标准,批准的技术规范和欧盟指令以及符合所有技术规范(包括健康和环境影响要求)承担责任。
第305/2011号条例和与建筑材料和产品有关的欧洲标准明确规定了欧洲单位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认证程序,包括生产的检验(检验),以符合生产技术和产品特征。
欧洲共同体国家有义务以强制方式通知欧洲委员会关于欧盟市场上与欧洲或国家标准不符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外观。
建筑产品应适合预期用途,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机械阻力;
2.稳定;
3.消防安全;
4.符合卫生要求;
5.使用安全;
6.噪音保护;
7.能源效率
制造商必须根据第305/2011 /ЕС号建筑产品法规第4条和第6条制定性能声明并对任何建筑产品进行CE标志。
所有带有CE标志的产品应附有“性能声明”中规定格式的产品信息,这样就有机会对类似产品进行比较,并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以做出合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