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料用竹炭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燃料用途的竹炭及成型竹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ui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17664 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料用竹炭 bamboo charcoal for fuel
用于燃烧获取热能的竹炭,包括原竹炭和成型竹炭
3.2 原竹炭 raw bamboo charcoal
以竹材为原料热解得到的固体炭。
3.3 成型竹炭 molded bamboo charcoal
具有规则形状的固体炭,包括以竹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经粉碎、成型后热解获得的固体炭(A型)和以竹炭粉为原料加入添加剂经成型、干燥等工艺获得的固体炭(B型)。
4.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质量等级
按质量等级分为一级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
4.1.2 按工艺
按工艺分为原竹炭、成型竹炭A型和成型竹炭B型。
4.2 标记
原竹炭标记为YT,成型竹炭A型标记为CT-A,成型竹炭B型标记为CT-B。
5.要求
5.1 感官
产品本身无异物、无异味;燃烧时无烟、无异味。
5.2 原料
用于加工的原料不应带入影响加工和燃烧的异物。
5.3 添加剂
使用添加剂应无毒、无异味。
5.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也可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6.试验方法
6.1 感官
将样品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视鼻嗅的方法观测判定。
6.2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