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更新版)》,明确提出自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并要求存量不符合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一)明确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范围
即私募投资基金是投资活动,凡是借(存)贷活动均不属于备案范围,包括:
1、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以及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路径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的,以及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挂钩的项目。
2、直接或间接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的。
(二)明确部分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要求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以及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三)明确合格投资者穿透要求以及核实投资者资金来源
1、应当穿透Zui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其中若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Zui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投资者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四)鼓励组合投资以及约定存续期
1、鼓励进行组合投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明确私募基金的信息公示要求
1、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累计达2次的,将会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
2、一旦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对于存续规模低于500万元,或实缴比例低于认缴规模20%,或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在上述情形消除前,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持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