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Pollutants,简称POPs)指的是持久存在于环境中,具有很长的半衰期,且能通过食物网积聚,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有机化学物质。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长距离迁移能力和高毒性,能够对人类和野生动物产生大范围、长时间的危害,造成人体内分泌系统紊乱,破坏生殖和免疫系统,并诱发癌症和神经系统疾病。为解决持久性污染物这一全球性问题,2001年5月22日国际社会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7年7月3日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简称《国家实施计划》)正式启动。
《国家实施计划》规定首批消除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滴滴涕、七氯、氯丹、灭蚁灵、毒杀芬、六氯苯、多氯联苯、二恶英和呋喃。我国将分阶段、分区域、分行业削减、淘汰和控制这些列入公约受控清单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根据《国家实施计划》,到2015年我国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领域共需要投入340亿元人民币,支持五大领域的17类活动。
一般可以将POPs的性质简单概括如下:
•高毒性
POPs物质在低浓度时也会对生物体造成伤害,例如,二恶英类物质中Zui毒者的毒性相当于氰H钾的1000倍以上,号称是世界上Zui毒的化合物之一,每人每日能容忍的二恶英摄入量为每公斤体重1pg,二恶英中的2,3,7,8-TCDD只需几十皮克就足以使豚鼠毙命,连续数天施以每公斤体重若干皮克的喂量能使孕猴流产。POPs物质还具有生物放大效应,POPs也可以通过生物链逐渐积聚成高浓度,从而造成更大的危害。
•持久性
POPs物质具有抗光解性、化学分解和生物降解性,例如,二恶英系列物质其在气相中的半衰期为8~400天,水相中为166天到2119年,在土壤和沉积物中约17年到273年。
•积聚性
POPs具有高亲油性和高憎水性,其能在活的生物体的脂肪组织中进行生物积累,可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类健康。
•流动性大
POPs可以通过风和水流传播到很远的距离。POPs物质一般是半挥发性物质,在室温下就能挥发进入大气层。它们能从水体或土壤中以蒸气形式进入大气环境或者附在大气中的颗粒物上,由于其具持久性,能在大气环境中远距离迁移而不会全部被降解,但半挥发性又使得它们不会停留在大气层中,它们会在一定条件下又沉降下来,又在某些条件下挥发。这样的挥发和沉降重复多次就可以导致POPs分散到地球上各个地方。因为,这种性质POPs容易从比较暖和的地方迁移到比较冷的地方,象北极圈这种远离污染源的地方都发现了POPs污染。
根据国际POPs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为杀虫剂、工业化学品和生产中的副产品三类:
1.杀虫剂:
(1)艾氏剂(aldrin):施于土壤中,用于清除白蚁、蚱蜢、南瓜十二星叶甲和其他昆虫。1949年开始生产,已被72个国家禁止,10个国家限制。
(2)氯丹(chlordane):控制白蚁和火蚁,作为广谱杀虫剂用于各种作物和居民区草坪中,1945年开始生产,已被57个国家禁止,17个国家限制。
(3)滴滴涕(DDT):曾用作农药杀虫剂,但目前用于防治蚊蝇传播的疾病,1942年开始生产,已被65个国家禁止,26个国家限制。
(4)狄氏剂(dieldrin):用来控制白蚁、纺织品害虫,防治热带蚊蝇传播疾病,部分用于农业,产生于1948年,被67个国家禁止,9个国家限制。
(5)异狄氏剂(endrin):喷洒棉花和谷物等作物叶片杀虫剂,也用于控制啮齿动物,1951年开始生产,已被67个国家禁止,9个国家限制。
(6)七氯:用来杀灭火蚁、白蚁、蚱蜢、作物病虫害以及传播疾病的蚊蝇等带菌媒介,1948年开始生产,已被59个国家禁止,11个国家限制。
(7)六氯代苯(HCB):用于处理种子,是粮食作物的杀真菌剂,已被59个国家禁止,9个国家限制。
(8)灭蚁灵(mirex):用于杀灭火蚁、白蚁以及其他蚂蚁,已被52个国家禁止,10个国家限制。
(9)毒杀芬(toxaphene):棉花、谷类、水果、坚果和蔬菜杀虫剂,1948年开始生产,已被57个国家禁止,12个国家限制。
2.工业化学品:
包括多氯联苯(PCBs)和六氯苯(HCB)。
(1)PCBs:用作电器设备如变压器、电容器、充液高压电缆和荧光照明整流以及油漆和塑料中,是一种热交流介质。
(2)HCB:化工生产的中间体。
3.生产中的副产品:
二恶英和呋喃,其来源:
(1)不完全燃烧与热解,包括城市垃圾、医院废弃物、木材及废家具的焚烧,汽车尾气,有色金属生产、铸造和炼焦、发电、水泥、石灰、砖、陶瓷、玻璃等工业及释放PCBs的事故。
(2)含氯化合物的使用,如氯酚、PCBs、氯代苯醚类农药和菌螨酚。
(3)氯碱工业。
(4)纸浆漂白。
(5)食品污染,食物链的生物富集、纸包装材料的迁移和意外事故引起食品污染。
国际对POPs的控制:禁止和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人为源排放,管理好含有POPs废弃物和存货。
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EC)No850/2004
欧盟于2004年颁布POPs法规(EC) No850/2004,对欧盟境内POPs提出了具体的管控措施。并且近年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将多种POPs纳入法规管控范围,详见附录I-欧盟POPs相关限制要求。
附录I-欧盟POPs相关限制要求
近年来欧盟有多起POPs召回案例,企业需高度重视该法规的限制要求,及时排查和消减产品中的POPs,以确保产品顺利进入欧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