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登记须知2018》的规定,私募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1、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國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蕞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蕞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