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
对于出资人的要求,协会这里没有明确限制,但涉及到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出资人要尽可能避免。这点也适用于实际控制人,哪怕只是一点点持股情况都要注意,即使不属于协会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因为在你备案审查时,协会是要求律师对出资人穿透核查的。
按照蕞新备案的要求,申请单位还需要上传工商调取的信息中有关出资人的出资截图及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网页截图。
实际控制人一定要有,实在没有就通过合伙人大会、董事会席位、表决权约定、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管理人员
1、应当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并由任职机构缴存社保;
3、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4、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7、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三、其他从业人员
1.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2.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不应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3.应当与申请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并由申请机构缴存社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 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