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宣传的。
十三、产品名称不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
(一)产品名称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等;如产品名称无商标名、属性名;产品名称使用了创新或奇特的、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未解释说明其含义。
(二)产品名称中使用了注册商标以外的外文、数字而未作说明。
1、产品名称中使用了非中文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未经我国商标主管部门许可,且未在标签中对该注册商标予以解释说明。如果有非中文注册商标用作产品商标名,标签有Ⓡ标记并有对应中文,则无需再另行解释说明;如果没有Ⓡ标记或没有对应中文,则需要另行解释说明;字母、图案等无具体含义的注册商标名规范注解为“仅为注册商标,无含义”。
2、标签标识使用了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无对应规范中文。
《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五条要求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十四、产品标签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标注的
(一)标签标注信息与备案系统填报信息不一致,如标签标注的委托方、受托方名称、地址等信息与系统填报的信息不一致。其中地址不一致指的是,地址实际发生变化后的信息不一致,例如A市变到B市,则地址信息不一致。由于行政划分重新起名但地址未发生实质变化,不列入该项问题。
(二)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信息不完整,如:委托双方地址标注混乱、委托企业信息标注不规范(如标注为“监制”、“总经销”等)、未明确标注委托方信息等;
(三)产品保质期标注不规范;如产品保质期未按要求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四)未按要求标注全成分;标签未按要求标注全成分,少标注或多标注配方物质。
(五)标签中宣称产品使用的原料成分与产品配方所列信息不一致,且未作说明的。
(六)标签宣称“专利”,未在标签标明专利类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七)标签引导语不规范
1、标签“净含量:28ml×10pcs”,PCS不属于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2、无“净含量”(中文)引导语。
标签中非注册商标的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同样被算作二类问题。
十五、备案产品信息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上传的产品包装图片信息标注不全或不清晰,未按要求要求拍摄产品市售包装图片;如平面图是标签图,而非市售包装图、有明显修改痕迹;
(二)使用方法不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如多肽产品,宣称“修护受损肌肤”,产品宣称“闻香”“助眠”等
(三)网上备案系统中企业信息存在错误或未及时变更。如产品名称或宣称中明确为儿童适用产品,但备案申请表未勾选为儿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