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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单材料丢失解决方式
在《海牙规则》下,依其第三条第四款的要求,提货单记述的內容针对收件人或提货单买受人只是是所述货品的表层直接证据。
可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第三条第四款却要求,提货单上记述的货品总数针对收件人或提货单买受人是关键性的直接证据。
海牙-维斯比标准》第三条第三款(b)要求,提货单中务必记述包数、产品数量、总数或净重各类的一项,由此规定托运人在提货单上记述所述內容。但《海牙规则》、《海牙及维斯比规则》还要求,假如托运人、船运公司或托运人代理商有适度依据,猜疑标示、包产品数量、总数或净重不可以准确意味着其具体接到的货品,或无适度方式开展核查,便无须将其在提货单上多方面记述或标明。
当对货品总数的性有猜疑时,托运人就理应履行其回绝在提货单上记述货品总数的支配权。托运人也不必尽信提货单上说白了的“总数/净重不知道条文”,由于该条文的法律效力依不一样的地域管辖而各有不同。
假如托运人针对货品的总数/净重有猜疑,却又不可以以总数/净重不为由,劝导承运人接纳不记述总数/净重的提货单时,托运人在提货单上挑选充注Shipper’sfigures…MT,Ship’sfigures…MT"、"Shipper’sfigures…MT-accuracynotverified"、"Weight/quantity said to be|believed tobe…"等注释,毫无疑问会对维护托运人有所裨益。
假如在提货单上充注了所述的一种注释,船运公司就很有期待在货品短量理赔中处于有益影响力,尤其是由文档记述而造成的短量。但假如托运人本有核查货品总数/净重的机遇却未作核查,便会造成一些不便。
在这类状况下,提货单上面有所述注释,法院仍会做出有益于收件人的裁定,托运人只有再向船舶租赁人/承运人理赔。这类状况如在美国法院起诉或交给美国诉讼,只需能将质证运输的货品总数所有卸掉,托运人通常会理赔取得成功。可是,当租期并不适合英国法时,且托运人也不曾核查就盲目跟风地接纳了承运人出示的货品总数/净重,托运人的理赔就很可能会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