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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①:质量安全责任人
《办法》实施之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人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
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起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给予一年半的过渡期,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满足“具备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规定要求。
改变②:备案信息年度报告
具体报送内容待定
报送时间节点待定
未报送,参考《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理,责令改正,逾期取消备案。
详情可点击以下链接查阅:
重要通知!!国务院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改变③:原料信息报送
新系统上线后,半年内,配方中的原料应当填写来源和商品名信息。
《办法》实施一年半后,完成原料信息报送;此前已经完成注册备案的,再给予半年过渡期,关联原料报送码。
改变④:新旧注册备案系统
2021年4月1日,新系统可办理注册
2021年5月1日,旧系统停止开户;新系统可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
2021年8月1日,旧系统停止注册、备案、变更、延续、继续生产等操作。
在新系统可以关联旧系统的账号,导入旧系统内相关信息。
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原有规定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补充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的样稿、完整配方;“联合研发”、“研制”的,需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
改变⑤:美白祛斑、防脱功效试验报告
2022年1月1日起,新申请注册的美白祛斑、防脱化妆品应当提交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2021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的特殊化妆品,应当在2022年8月1日前,补充提交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其他已取得注册证的特殊化妆品,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Tips:美白祛斑、防脱功效试验等项目现已收录到《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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