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检测
3.1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产品分类、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净化输 入功率、能效比和待机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36893的现行有 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 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 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 3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可根据需要对未获得国家确 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有检测实验室能力进行核 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 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 GB/T 18801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产品分类、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净化输 入功率、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依据 GB 3689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 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能效比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 值范围。
4.4 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36893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 能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 者”信息的能效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