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1月,美国加州通过了增加对可接触的有毒化学物质关注的提案。这个提案成为了1986年安全引用水和毒性物质禁用的准则,即《198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行法》,又称“加州65提案”
法案意在管控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以防止和降低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通常致癌和有生殖毒性的物质(化学品)会被列入管控物质清单,从法案颁布至今,已有超过850种物质列入清单,还会不断增加。
厂商有义务限制使用纳入清单的物质,并就减少危害做必要的标识。作为一部案例法,列入清单的物质并不一定从开始就有明确的限制值,和具体的警告标识要求;当有针对某个物质的诉讼案例之后,才会有对该物质的具体限值和(或)警告标识要求,并且通常就某种用途做出限制。
显然,面对如此多的物质,考虑到时间和测试成本,厂商不太可能就全部物质向供应商调查含量,或者自行测试。密切关注和自己产品有关的诉讼案例,重点调查和测试这些案例中有关限制物质,并确保符合其限值和警告要求,才是现实中相对可行的降低风险的方法。
比如常见的:铅,镉,增塑剂(邻苯二甲酸盐5P,6P),甲醛,偶氮染料,BPA,阻燃剂等都已经有相应的诉讼案例,也即对某类产品特定用途的限制值,或(和)警告标识要求。
涉及产品有儿童产品,玩具,电子电器产品,室内外装饰品,圣诞礼品,工艺品,蜡烛,运动器材,食品包装,陶瓷玻璃制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