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或工商预核准名称文书;(企业营业执照和工商预核准通知书没有所备案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范围的,须提供备案该标准的情况说明,并承诺将办理后具有该食品生产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送回存档,若因其他原因新营业执照未能办理成功,将已备案标准退回销毁,每页盖公章)
2.被委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如有委托加工则需提交,盖双方的公章)
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注:如有委托加工则需提交,盖双方的公章)
4.若修订和延续备案标准的,提供已备案的原标准复印件(注:封面盖章、盖骑缝
5、生产配方及工艺
6.样品
7.其他相关资料(注:如附录的出处、商标注册材料的复印件等等)
步:企业产品如有国家标准,可以直接引用国家备案,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可以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或者已有国家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