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法》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四)《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
(五)《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8〕53号)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的确定及组织形式
1.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设立在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使用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二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1.企业法人;
2.自然人;
3.其他经济组织;
(三)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2.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为出资额两倍以上;
3.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且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四)自然人为股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记录。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的条件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应具备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等条件。
2.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
(六)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的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2.在设区的市的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 万元人民币;
3.在国家及自治区级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4.在其他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
(七)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
1.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2.股东捐赠资金
3.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八)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的条件:
1.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2.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3.企业法人可以独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九)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从事经济、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含3年)以上;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4.具有履行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会计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
5.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2.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诺书;
3.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协议书;
4.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
5.公司章程;
6.公证机关出具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关联关系的公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7.拟任董事、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8.公司住所证明材料;
9.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发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