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奖励和补贴的单位以在本省的总部作为申报主体。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行号、账号、开户行);
(三)与辖内各金融机构申报奖励有关数据的证明文件;
(四)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奖励和补贴的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申请要求等);
(二)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行号、账号、开户行);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信贷投放、机构进驻、农业保险、突出贡献奖励的金融机构应提交税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在境内上市的,提交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在境外上市的,提交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证明企业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其公章);
(3)上市融资资金到位的有关财务凭证。
3.申请再融资奖励、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费用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融资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2)募集资金到位的财务凭证。
4.申请重组ST公司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且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鉴证报告。
5.申请奖励的新设立证券期货分支机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
6.申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银行实际到账的有关证明;
(2)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
(4)基金募集说明书、投资人协议,及被投资企业或项目出具的股权投资证明文件、银行转账文件、营业执照及投资协议。
7.各类交易市场及民间资金登记中心等应提交监管部门提供的核准开业文件及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8.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的企业应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批准文件。
9.申请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的企业应提交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批准文件。
10.申请机构进驻奖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审批);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3)主动接入我省小贷监管系统且加入我省小贷协会;
(4)经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审批)后三个月内开业并有贷款业务发生。
11.为海南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充当保荐人的证券机构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被保荐企业融资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3)保荐协议。
12.申请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审计业务约定书;
(2)中国证监会或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
(3)招股、配股说明书或发行章程;
(4)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六)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