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稿初稿已于近日提交给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第二次审稿的重点之一是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给予阐明,第二稿的草案第12条采用列举形式,加以阐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要求使用互联网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应该遵守法律的各种规定。 2.为互联网领域中的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一般规定:运营商不许使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的选择或其他方式来干扰或破坏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包括了插入链接,强制目标重定向,误导,欺骗,强迫用户更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恶意实施与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不兼容等。3.“其他行为”被设置为底线条款。
目前,第二次审稿只规定了三个项目,有一些问题还要考虑。例如,虚假宣传的目的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和产品声誉。实际上,这是一个虚拟交易。在网络背景下,通过这种方法来建立不公平竞争地位的目的在于提高自己的商业声誉,这种行为应该添加进来。实际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不仅是技术手段的使用,还有其他手段。某些大型网络平台经常利用垄断的主导地位,通过服务协议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这不仅是技术手段的问题,还是电商交易规则的问题。
建议在第二段中添加一个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则,以获取和使用其他运营商在业务流程中生成的商业数据信息。”原因是数据实际上是重要的财产,这是民法总则理的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运营商而言,商业数据是在从事商业运营的过程中生成的,并且是重要的财产。其他竞争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或非法使用,也将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